营改增后购买空调进项税额抵扣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电梯和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购买空调进项税额抵扣,是不可以抵扣其进项税的,则会计分录如下:
1、买空调自用,
借:固定资产---空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2、买空调销售,
借:库存商品---空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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