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专票视同销售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而视同销售是按销售收入一样申报销项税额,不需要经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帐面销售收入就与实际销售不一致。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就是原来的进项税额,所以也可以用进项税额转出来申报和记帐。
如果是没有取得专票视同销售,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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