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附加税怎么做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至于免征的附加税,其税务处理: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案例分析】
一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收到银行存款3.09万元。2月份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收到全额货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30000*3%=900元
(30000是不含税收入,30900是含税收入,即发票上的金额)
2.三万以下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免征的附加税怎,其税务处理的具体做法,您现在清楚了没有?更多会计知识,欢迎您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不要错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