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合理避税方法指南及政策依据

2018-09-21 10: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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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堂了解到,现在不少企业都会进行合理的避税。那么,怎么才可以正确有效的实施呢?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给您主要的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合理避税方法,以及还带来了相关的政策依据,详情如下。

营改增后建筑业合理避税方法指南及政策依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可知,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

对于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合理避税,主要是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注册公司,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2、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企业利润以费用支出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至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营改增后建筑业合理避税方法指南及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内容,现在都清楚了没有?更多的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多加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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