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配股利分红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分配股利分红,可以这样处理:
1、确定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实际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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