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未按期预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如果先开具发票,一般在开具发票之前或之后预交,一般预交税款与收到款项或开具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内。
但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而如果是异地未按期预缴税款征收滞纳金的情形,则这样处理:
1、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
营业外支出 (罚款 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转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分录调整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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