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不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做会计处理及政策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是分三步,第一步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第三步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对于认证不抵扣的进项税,则会计处理如下:
1、将帐本上的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下月认证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
认证不抵扣的进项税的处理,上述小编整理的内容,您现在都了解了没有?获取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