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接待旅游行业增值税如何入账处理?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所属的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以往按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下调为按销售收入3%缴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的5%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
之后不采用层层抵扣的方式来缴税,而是直接用营业额×税率来计算税额。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接待旅游行业增值税发的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交纳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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