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发生不抵扣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限额内据实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发生不抵扣的情形,可以这样做: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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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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