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摊销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 如果合同期间在一年以上的记在长期待摊费用里摊销,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收益期进行摊销。
支付广告费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待摊费用
1年内执行完毕的在预付账款里摊销。
支付广告费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预付账款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就可在当年直接减少15%的企业所得税。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广告宣传费扣除仍不超过15%
除以上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关联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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