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
根据我市城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1.征收标准: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性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以外的建设类别,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收费标准执行.
4.六级以下用地,按照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雨花区跳马镇、天心区暮云街道、南托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按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
四、减免补退范围
1.对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按原面积原性质重新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村民安置用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临时建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仅限于地上部分的车库;地下空间部分的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条件、规划条件等调整而造成规划用途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予以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原由国土在用地审批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容积率减少退付需经规划部门核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上文几个详细的内容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