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8-11-15 16:4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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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会计学堂小编整理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退补范围等,这几个详细内容,关于这个内容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

根据我市城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1.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性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以外的建设类别,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收费标准执行.

4.六级以下用地,按照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雨花区跳马镇、天心区暮云街道、南托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按六级地收费标准执行.

四、减免补退范围

1.对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按原面积原性质重新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村民安置用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临时建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仅限于地上部分的车库;地下空间部分的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条件、规划条件等调整而造成规划用途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予以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原由国土在用地审批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容积率减少退付需经规划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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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2021年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作为缴纳契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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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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