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报率计算公式和方法?
投资回报率的计算方法按不同分类有不同算法,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分为:总回报率和年回报率。
一、总回报率
总回报率是不论资金投入时间,直接计算总共的回报率。
计算方法:总回报率=利润/投入成本
二、年回报率
年回报率则是计算平均资金投入一年所得到的回报率,又可以分为两类:
①平均回报率
计算方法:平均回报率=总回报率/资金投入的年数。
例如,投入三年,赚30%,年平均回报率即为10%。
②内部回报率(或称为复利回报率)
将每年获利的再投资也考虑进去,可以更精确地反映回报的多寡。
计算方法:内部回报率=[(总回报率+1)开年数的方]-1
例如,投入两年,赚44%,年内部回报率就是1.44开平方减1,亦即20%。
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所得税扣除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怎样掌握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出了解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条例》实施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也对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特别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上述借款方式与国税函[2002]837号有本质区别,因而资金使用方在利息的扣除比例上有较大差异,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应当予以重视。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6]31号对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五条作了补充: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因逾期支付利息而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非金融机构在向借款方收取利息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相关凭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借款方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所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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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投资回报率的分析和比较?
投资分析经常用到各种回报率,常用的有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回报率(ROE),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使用资本回报率(ROCE)。
在这几个回报率中,除了ROA和ROE的定义比较明确外,其他的两个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只能选取一种通用的定义。
资产回报率是净利润比上总资产,也就是所有负债加股东权益。这个回报率衡量的是资产的回报率。但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更多的是反映了历史而不是当前,而且不同的行业的ROA具有不可比性。最简单的例子,很多类金融企业有无息流动负债,增加了总资产,降低了ROA,但是无偿使用上下游资金实际上是公司有竞争力的体现。另一方面,有的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商誉等在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就会极大的提高ROA,因为账面上反映的大部分是有形的实物资产。
净资产回报率ROE是净利润比上股东权益,也称作股本回报率。ROE对股东来说意义最大,是股票复利增长的源泉。ROE可以在不同行业与不同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当于股票这种“股权债券”的收益率。
对投资人来说无论是投资铁路还是互联网,都相当于是买了“股权债券”。在同等风险情况下,当然是收益率越高越好。而且,ROE还可以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的收益率做横跨资产类别的横向比较。
ROE的问题在于无法反映债务杠杆对净利润的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借入更多的债,一般就能产生更多净利润,ROE也会提高。但是这样的提高是以牺牲企业经营稳健程度为代价的。因此,分析ROE一定要结合杜邦公式,并与同行业进行比较。
投入资本回报率是EBIT(税及利息前盈利)经过税率调整比上投入的资本,也就是股东权益加负债减去非运营现金和投资。之所以用EBIT就是因为利息是由债务产生的,是对债权的回报,当计算债权加股权的总的投入资本的回报率时应该把利息加回来。
投入资本也可以表示为净运营资金(流动运营资产减去无息流动负债)加固定资产,加无形资产及商誉,加其他运营资产。
ROIC的问题在于没有考虑无息流动负债的影响。ROIC实际上是衡量投入的总资本的使用效率,与平均资本成本WACC相结合可以揭示一个企业的真正效率。当投入资本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成本时,企业的运营实际上是在摧毁资本,把钱往水里扔。但是,ROIC对类金融企业的分析不太容易。一些类金融企业如国美、苏宁、联想、格力等,占用了大量的上下游资金作为无息流动负债,因此提高了EBIT。但是,和有息负债一样,无息负债也存在风险。虽然不用付利息,但是一旦经营形式改变,这些资金很有可能像“热钱”一样撤走。国美在黄光裕被捕后就陷入了这样的危险境地,只要供应商撤资,国美就会破产。这些企业虽然ROIC很高,但是静态不稳定,动态稳定。
使用资本回报率是EBIT(税及利息前盈利)比上使用的资本,也就是所有有息负债减现金再加上股东权益。这个指标与ROIC相近,但是使用的是EBIT而没有经过税率调整,因此可以用来比较不同税率的企业。ROCE也容易忽视公司无息负债的融资效应。
以上是投资回报率计算公式和方法,想要高收益的你看明白了吗?小编认为,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一定要谨慎投资。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欢迎你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