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答:如果是为了建造不动产在建工程而领用的原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你知道固定资产购进抵扣申报时怎么处理吗?
分为两种情况:
购进非不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票认证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记入当期进项。申报时填入主表,进项表,固定资产进项表。
购进不动产的凭专票认证后分两年记入进项,第一年60%,第二年40%。申报时记入主表,进项表,固定资产进项表,分期进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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