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1)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计税依据,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
(1)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但对于酒类产品,由于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因此农产品材料成本中不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如何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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