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纳税的契税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纳税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延期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是什么?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延期纳税的契税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了,内部延期纳税的契税有什么规定呢?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