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矿产品是否应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你收购矿产品销往外地,不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如果你收购的是未税矿产品,你就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应于支付货款的当天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说明:会计科目和处理已按照新会计准则调整。)
例如,捷安有限公司2004年8月收购某铁矿的未税铁矿石2 00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收购价为115元(其中资源税15元),该铁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该公司收购铁矿石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资源税税额=2 000×15=30 000(元)
借:材料采购 2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 100
贷:银行存款 239 1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0 000
收购矿产品是否应纳资源税?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关于这个是收购的是未税矿产品就需要缴纳资源税,其会计分录就计入应交税费里面核算,更多相关税费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