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问:我公司是冶金加工钢铁企业,所有原煤燃料从中间公司或从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公司购买,现询问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如下问题:
1、已税资源税产品,我公司应要求卖方企业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2、从中间公司购买,中间公司已代扣代缴,我公司是否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
3、中间公司已代扣代缴,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中间公司提供完税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你企业购买的已税矿产品,销售方应提供完税证明。如中间公司已代扣代缴税款,你公司也应要求中间公司提供完税证明。如没有完税证明,你公司就应缴纳所购矿产品的资源税。
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上文确定了哪个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地点为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关于资源税如何代扣代缴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我们学堂有十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帮助您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