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回的投资利润要弥补企业亏损吗?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7]801号)文件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因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分回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是否需要补缴税?
税务亏损亏损是指企业税前利润为负,企业亏损情况下当年的亏损可以用以抵 亏损是指企业税前利润为负, 减下一年的税前利润,仍有亏损的情况下最多可以递延五年税前弥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发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中的“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不同。现将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详细说明如下:
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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