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否扣除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申报应税收入额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核定征收企业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总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否扣除免税收入?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如何处理的,关于核定征收免税收入是看单独核算扣除的,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申报应税收入额是可以扣除免税部分的,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