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备注内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
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备注内容吗的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上文已经介绍到了相关内容,大家对应资料去理解,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谢谢大家的阅读!在实际操作下中遇到其他的问题,都可以找我们会计学堂线上答疑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