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总
1、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3、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4、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分公司财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小结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2)2008年企业所得法税制下,分公司不管是否独立核算都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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