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研发设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那么对应科目只对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的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假设企业内部研发新技术,发生开发支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了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这项无形资产可以按照150万元(100×150%)来摊销(即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所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5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但对于这项差异,按规定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录借记"无形资产"科目100万元,贷记"研发支出"科目100万元,这个处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发布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做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3种情形:(1)6个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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