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企业印花税可以用不含税金额吗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销售收入及采购原材料等购销合同是按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是按不含税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所属地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口径执行.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 23号)第四条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中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购销合同基数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其实口径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的注明问题,如果分开注明将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确定.
案例: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10万元,增值税税额1.1万元,则以1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1%=100(元).
如果企业只约定年租金含税11.1万元,未单独记载增值税税额,则:
应缴纳印花税=111000×0.1%=111(元).
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分别列明商品不含税价和增值税税额,避免多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简易计税企业印花税可以用不含税金额吗?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