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开票方信息不全能收吗

2020-01-08 12: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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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广州公司,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的信息内容是否可以不填具?还是必须要填具?那么,如果对方不填写齐全购买方的信息的话,对购买方有什么影响吗?普票开票方信息不全能收吗?下面小编就来讲讲相关的内容.

普票开票方信息不全能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公告(2015)24号)第十六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因此,若收到填写不齐全等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目前哪些情况备注栏需要按规定填写

1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99号文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公司提供了一项公路运输服务,将客户一批实木桌椅从成都运输到西安.

注:发票信息都是手工制图,主要是为了展示备注栏,其他信息如有疏漏请别当ETC,特此提醒,下同.

2 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普票开票方信息不全能收吗

一家建筑公司,2019年为成都市高新区的××公司进行了厂房改扩建工程施工.

3 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公司2019年销售了自己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产一套.

4 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公司2019年出租了自己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产一套.

5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看这张发票,明明发票合计含税价只有69870.90,对方还要代收印花税29.7,关键是这29.7没税票,只在开的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打了这样一排字:印花税:29.7

其实备注栏的29.7是用票面国内运输服务的不含税金额乘以印花税税目货运运输合同的税率万分之五,59468.31*万分之五=29.7 得出的.

6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一家安保公司,2018年10月公司从A公司取得安保费用21000,其中保安人员的工资计社保等费用18240.我公司选择差额征收,简易计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关于普票开票方信息不全能收吗问题的解答,若收到填写不齐全等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大家想要免费了解更多财务知识的话可以继续关注网站资讯页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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