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可以作为实收资本吗
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小编认为,这一出资方式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小编理解,出资行为并非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真实的交易",投资者在出资前后也未与被投资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作为出资的票据无论是投资者签发的,还是背书转让给被投资方的,均不符合《票据法》规定.既然在出资环节上,无法实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依法转让",则不能满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银行承兑汇票并非货币资金)必须"依法转让"之要求.此外,如果作为出资的票据是投资者自己签发的,实际上就是以投资者自身信用出资,不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之规定.
综上,投资者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资,无论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代替货币资金出资,还是投资协议明确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小编认为,在注册会计师验资时以不确认为妥.
银行承兑汇票特点
1、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常用的结算工具.
2、银行是主债务人;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6、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9、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10、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各种票据行为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
票据是要式证券,出票人只有将法定内容记载于票据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缺少法定内容的票据,如发票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时间、地点、出票时间、地点及出票人签名等绝对应记事项之一的,即使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也不能认为票据有效.
(二)承兑行为
承兑行为,是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在票据注明"承兑"并签章,承兑票据行为即告完成.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按承兑金额的0.5‰收取承兑手续费.
(三)背书行为
票据的流通就是依背书方式转移票据权利.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权利授予给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行为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一般在无特别说明时,背书都指转让背书.因转让背书行为,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替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债权.
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四)保证行为
保证行为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行为,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成为被保证的对象,保证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
(五)贴现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
(六)质押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七)挂失
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
(八)付款行为
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付款行为的作出,持票人的票据债权实现,票据的流通过程结束,票据上的全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九)委托收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承兑汇票可以作为实收资本吗?看完上文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资料,大家都清楚了吧.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说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业务实践中,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