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非正常损耗的盘亏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你,对于商品非正常损耗的盘亏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看完了上述小编整理的答案,对于商品非正常损耗的盘亏税务处理,您现在是否清楚了。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尽在本网站的文章更新,欢迎您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