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经认证过的发票能跨年度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所以去年11月和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跨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要不超过180日,即可认证抵扣,不存在跨年度问题.
看完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你们都明白了吗?己经认证过的发票能跨年度抵扣吗其实并不复杂,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的疑问,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的窗口和老师们进行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