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非货币资产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例]某内资企业2004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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