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行〔2013〕523号文件,首度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该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执行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税后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讲课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因此,主办单位应代扣并代付该专家个人所得税761.90元,即 [(4000-0)×(1-20%)]÷[1-20%×(1-20%)] ×20%.
相关案例分析: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1、稿酬20 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1-30%)=2240元
2、讲座取得收入4 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4000-800)×20%=640元
以上合计: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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