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会计准则(提醒一下,也许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仅仅是实务理解)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通俗的讲:1.同时分退回和不退回确认收入和成本,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不含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为收入、把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负债、收回的商品确认为资产、(商品的账面值-收回商品确认的资产)确认为成本;
2.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已经退回的商品,重新估算一下退回,也就再确认一次收入、负债、资产和成本.
案例分析:
销售商品含税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估计退回10%,退回来的商品价值7万元(减去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运输成本后):
1.收入是117/(1+17%)(1-*10%)=90万元
2.退回确认的负债:100*10%=10万元
3.退回商品的价值确认为资产:7万元
4.收入对应确认当期的结转成本:80-7=73万元.
跨年保险收入企业所得税.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分析的全部内容了,另外,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季末计提所得税进行分录编制,实际缴纳时贷记银行存款.欢迎登陆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