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现金以货易货的帐务处理
以物易物是指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交换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购与销两种行为,交换双方均应按货物销售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交换货物时,按换取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发出货物应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收取或支付的差价款,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以自产C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已验收人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6 000元,增值税额12920元;发出C产品不含税价款65 000元,增值税额11 050元,另支付差价款12 87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7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920
贷:主营业务收人 6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050
银行存款 12 870
以货易货的税务处理
问:我单位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但是由于今年与其他单位发生了以货易货业务,对方(个人)给我们货物的时候未开具发票,我们抵账的时候也未给对方(个人)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该如何做?是否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这笔业务是否还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答:您企业发生的与其他单位以货易货业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不收现金以货易货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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