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相关案例分析:
一、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三、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四、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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