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由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确认折旧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扣除,应按上述规定资产最低年限进行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金额.
安全生产费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1、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2、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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