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到现金分录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有:"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即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事业收入-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单位其他收入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其他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出租、捐赠、其他单位补助、零星杂项收入等.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②收入退回时,借: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应将其他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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