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盈余公积金后利润有调整怎么办?
提取盈余公积是公司法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是企业个别报表按照其实现的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在编制合并报表,调整子公司净利润及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时,不调整个别报表中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对于母公司而言,其个别报表的盈余公积即是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而未分配利润则是站在集团的角度来看的,需要用调整后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
而未分配利润则没有盈余公积那样的权利,因此要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调整抵销.
亏损时如何调整已计提的盈余公积?
答:企业如果亏损不用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盈余公积是以企业的净利润为基数计提的,企业亏损不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盈余公积的计提,有亏损时怎么提?
答:1、盈余公积的计提,以前年度无亏损,当年也无亏损,则计提基数是当年净利润;
2、当年有亏损时,不计提盈余公积;
3、以前年度有亏损,先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不足弥补的,不计提;
4、以前年度有亏损,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弥补亏损后尚有多余,则剩下的部分做为基数计提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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