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旅游业税款计算有什么影响?
核算规范的旅行社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按确认收入的总额扣除代收代付的款项的差额作为计算营业税基数.
"营改增"后旅行社预收客户款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确认为收入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营改增"后在流转税计算方面的最大不同.当然从供应商一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来.
旅游行业,营改增后怎么计算增值税?
答: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两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选择.
一是选择采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以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经营办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实际应交的增值税.由于这种方法,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比较难,一般旅游业者都不采用.
二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入成本,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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