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增值税附加税如何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拓展资料: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与账务处理解答
答: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
而对于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则是这样做:
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销项-进项)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与账务处理解答
计提附加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同上)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同上)
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基金(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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