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步骤?
(1)初审.向科技或经贸部门提交初审材料,审核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未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得享受.
(2)鉴证.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3);③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文中会计学堂已经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会计学堂还有很多精彩的财务知识等着你,快来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