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购买的专利权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企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将其技术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则上不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上述购买行为是境外企业技术的使用权,则应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专利费怎样做会计分录?
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专利费
贷:银行存款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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