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收款应何时纳税?
答:对房地产而言,营改增前一直是以预售款作为计税依据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而营改增后,此预售款包含增值税,待到交房结算时才会体现出来并确定营业收入.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取得抵债产品再销售的情况下,如果这个时候需要入账处理,那么怎么做才是合适的呢?对此,本篇那文章从两个步骤分析了这一问题,首先是视同销售处理,二是结转成本.针对房地产公司抵押商品再出售如何纳税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为您做了以下整理.
房地产有预收款销售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未完工不动产会计账务怎处理: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待不动产完工,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收款应何时纳税?上文介绍了一般情况是不做确认收入处理的,上文有一个案例参考,这是常规情况而不是大众情况,因此大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更多会计实操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