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租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3)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4)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会计准则中的规则较为简单,但实际情况却有些颇为复杂,这都是需要灵活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