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理?
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假发票、收据)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近期,我们对某建安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街头购买假发票,一个纳税年度竟在成本列支了假发票达300多份,金额近4千万元,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部门目前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列支假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以一份假发票视作一个行为,对每份假发票处罚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理由是,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既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收的法律法规少缴了税款.对纳税人不重罚,达不到惩罚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按每份发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只按一种行为来处理,只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最多只能给予1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违法性质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以假发票列支成本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采用同一手段,同一种方法,采取了同一违法行为,不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次数多少,税务机关发现时只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能算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同一种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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