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税前列支要发票吗?
1、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以及财税[2017]90号等相关发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给银行、信托等资管产品管理人支付利息时,如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可再单以利息通知单等票据入账.
2、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不得抵扣,因此,管理人就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向贷款人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开票系统的相关规则,纳税人可选择"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编码下的"其他贷款服务",并将税率修改为3%即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建议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产品名称.
实操上,管理人需到主管税局核定3%简易征收的贷款服务税种,然而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尚无该项,也就是说可能该税率的发票还无法开具,需尽快修改开票系统增加相关税率.涉及利息支付的企业,也需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约定在系统可以开票后尽快取得发票.
3、在营改增前发行的资管产品或者之后发行但对相关增值税费没有约定的产品,可能会产生税费承担的争议,资管产品管理人一般不会承担,要么由借款人承担,要么在资管产品中扣除税费后发放,需具体产品具体讨论.
4、营改增后,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以后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贷款利息普通发票,不可单凭息单列支费用.然而可能大多数公司还是仍以息单列支相关费用.这在税务检查中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于银行,相关利息费用原则上已经按6%贷款服务交过增值税和所得税,开票并没有增加任何税费,企业在支付相关利息费用时应以取得发票为要件.
5、已听闻部分税局征管、稽查部门以后会就利息发票从严要求,除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利息费用外,由于相关支出一般巨大,需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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