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后怎么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其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对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折旧年限具体的要求: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更新改造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就需要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在更新改造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和净残值.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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