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企业资产评估账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未见对新设合并业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拟合并企业的评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各单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后,将最终的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不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是将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评估商誉)单独列示,同时列示资本公积.
合并时,通常先要按确定双方的净资产数额,如果简单地将评估后的各方净资产数额合计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则新公司的资产、负债要按各公司评估数额入账,合并后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各公司净资产的合计数.
如果各方按确认的资本数额与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有差异,则各项资产按评估数额,所有者权益按确认数,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各企业评估商誉合计数作为新设企业的合并商誉.
但这种新设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以在原来各企业的账面值为基础,且商誉的摊销金额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第097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文件精神.
企业资产评估时留存收益处理是怎样的?
答:一般就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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