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租赁设备的会计处理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收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使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6%,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应按"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承租方从经营租赁生产设备,进口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合同贴花
借: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3.确认租赁费
借:制造费用/长期待摊费--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外方
4.向外方支付租赁款
借:应付账款--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5.进口环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关税
贷:银行存款
6.代扣代缴外方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税金及附加--代扣代缴-A公司
借:税金及附加--代扣代缴-A公司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符合规定条件,承租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进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问:生产在分公司,出口销售在总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办理海关登记证书和对外贸易登记,是按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退税?
答:是否按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要根据总公司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如总公司确定为生产型企业,就可以按生产型企业退税,否则不行.
2、分公司可以自行生产、出口销售后可以自行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出口退税需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取得相应的出口退税手续,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3、问:出口货物转内销,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4、问:出口货物转内销,跨年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出口货物转内销,跨年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账务处理.
5、问:出口货物转内销,本年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出口货物转内销,本年度的,冲销"出口销售收入";计入"内销销售收入".
6、问:出口货物转内销,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问:外贸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否享受出口退税?
答:这属于视同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8、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9、问:国内生产企业,从国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材料,加工后出口,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
10、问:进口由于质量原因,扣货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所以,如付款差额超过以上规定,请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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