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进项税资产的销售增值税怎么计算?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产生的增值税怎么写分录?
当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买方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原材料价值+税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原材料价值+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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