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以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在投资时,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其账面净值冲减原资产价值,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即评估减值)应依据谨慎性原则,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为收益(即评估增值)则应按增值额的33%记入"递延税款"贷项,按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至于递延税款如何处理(即应交所得税是否交纳、何时交纳),需在将来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处置结果分别情况处理.
实物资产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实物资产出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应相应调整账户,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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