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算缴纳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但财产租赁合同规定最低一元的应纳税额的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
印花税由纳税人于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或应纳税额较大的,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月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并装订成册填制汇总封面,税务部门凭印花税完税凭证,在汇总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企业保存备查.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哪些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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