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
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局对资产评估增值个税问题的解答
2011年0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络解答如下:
问题:"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回复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阅读完上文会计学堂的解读,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各位财税人员应该已经很清楚了.日常实务问题,专业的答疑老师在会计学堂为您服务.赶快登陆了解更多关于个税方面的知识吧!